兰州载客汽车尾号限行规定的主要思想是按照车牌尾号和对应的日期依次执行限行,分别是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限行时间为7:00-20:00,周末及节假日不受限行,可以全天上路行驶。但是一些特定车辆,如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公交车、公路客运车、出租车、旅游车以及9座以上(含9座)客车,以及环卫、园林、道路养护部门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法律分析
公安交警部门利用非现场执法系统,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监控、取证,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注意遵守限行规定,对违反者将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地号牌核载不足9人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首次到达兰州当日不受尾号限行限制;次日上午7:30起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依法处理处罚;因路况不熟悉造成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可只予警告处罚。
兰州载客汽车尾号限行规定:
按车牌尾号和对应的日期依次执行限行,分别是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车牌尾号为1、6的机动车;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31日为限行时间;
车牌尾号为2、7的机动车;每月2日、7日、12日、17日、22日、27日为限行时间;
车牌尾号为3、8的机动车;每月3日、8日、13日、18日、23日、28日为限行时间;
车牌尾号为4、9的机动车;每月4日、9日、14日、19日、24日、29日为限行时间;
车牌尾号为5、0的机动车;每月5日、10日、15日、20日、25日、30日为限行时间。
限行时间:7:00——20:00,周末及节假日不受限行,可以全天上路行驶。
临时号牌同正式号牌限行规定,执行尾号限行。
限行范围:东岗立交桥以西,南山路、工林路、兰工坪路、晏家坪北路以北,武威路、敦煌路、七里河黄河大桥以东,黄河以南(含区间内各跨河桥梁)范围内(含上述路段,南山路、工林路、兰工坪路、晏家坪北路、武威路除外),以及北滨河路(雁滩大桥至七里河大桥)
以下6类机动车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2、公交车、公路客运车、出租车、旅游车以及9座以上(含9座)客车;
3、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邮政专用车辆、清障专用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部门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运送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事前或事后须向辖区交警大队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6、机要通讯、运送城市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通行手续通行)。
拓展延伸
兰州载客汽车尾号限行规定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该规定,所有兰州籍载客汽车每天需要行驶的尾号必须与当天兰州市区道路网尾号一致,否则将被禁止在兰州市区行驶。
这一规定对于兰州市区交通的改善将产生积极影响。首先,禁止载客汽车在某些时段和某些区域内行驶,将减少道路上的车辆数量,降低交通拥堵的程度。其次,将尾号与道路网尾号一致也将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然而,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如何确定哪些车辆是兰州籍载客汽车,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确定性。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车辆、消防车辆等,是否能够享受免受限行规定的优惠,也需要做出明确规定。
兰州载客汽车尾号限行规定是为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但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规定能够有效实施,并在实施中不侵犯车辆的合法权益。
结语
公安交警部门通过非现场执法系统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监控和取证,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遵守限行规定,对违反者将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理。同时,对于外地号牌核载不足9人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首次到达兰州当日不受尾号限行限制,但次日上午7:30起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将依法处理处罚。兰州载客汽车尾号限行规定按车牌尾号和对应的日期依次执行限行,分别是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限行时间为7:00-20:00,周末及节假日不受限行,但可以全天上路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