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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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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制度汇编

高等学校制度汇编目录

一、高等学校根本制度-8-学院章程-8-规章制度建设规程-19-

二、高等学校基本制度-23-

(一)党委领导基本制度-23-党员代表大会例会制度-23-党委委员例会制度-27-党委委员会议事与决策制度-29-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32-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36-党委书记职责-39-院长职责-40-副院长职责(分管财务、人事、教学、科研)-41-院长助理职责(分管学生、保卫、招生就业工作)-42-院长助理职责(分管后勤、工会工作)-44-重大事项决策及风险评估制度-46-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50-党务公开制度-52-

(二)行政管理基本制度-54-董事会章程-54-董事会议事与决策规则-57-院长办公会议例会制度-60-院长办公会议事与决策规则-62-院(系)教学两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64-院(系)学生两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72-院务公开制度-75-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78-

(三)学术管理基本制度-84-学术委员会章程-84-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86-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88-师资聘任工作委员会管理制度-90-职称评定委员会制度(试行)-93-

(四)民主管理基本制度-96-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96-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与决策规则-99-

三、高等学校具体制度-102-

(一)党务管理类具体制度-102-党务工作具体制度-102-发展党员工作制度-102-党员教育学习制度-107-党员考核、监督及管理制度-109-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制度-114-组织生活会制度-11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119-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121-纪检监察和审计相关制度-127-纪检监察工作职责-12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128-廉政建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度-130-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132-内部审计工作制度-133-宣传统战相关制度-135-校园文化建设制度-135-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137-思想政治工作制度-141-宣传教育工作制度-143-统战工作制度-146-

(二)群团工作类具体制度-149-工会工作相关制度-149-工会工作制度-149-教职工院内申诉制度-150-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制度-152-工会工作委员职责-154-工会走访制度-155-共青团工作相关制度-156-学生会章程-156-学生会管理制度-159-学生社团管理制度-165-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制度-170-学生组织外联工作赞助费管理办法-174-

(三)行政管理类具体制度-176-干部与人事管理相关制度-176-党政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176-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176-学生工作处处长岗位职责-177-教务处处长岗位职责-177-招生就业办公室-178-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178-招生就业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178-后勤处处长岗位职责-179-财务科科长岗位职责-179-人事主管工作职责-180-团委书记工作职责-180-基建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181-培训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81-机械工程系系主任岗位职责-181-机械工程系副主任岗位职责-182-电气工程系系主任岗位职责-184-电气工程系副主任岗位职责-184-汽车工程系系主任岗位职责-185-汽车工程系副主任岗位职责-186-航海学院院长岗位职责-186-航海学院副院长岗位职责-187-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187-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193-中层后备干部培养考察及选拔任用管理办法-196-教职工经常性教育和管理规定-198-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199-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207-教职工工伤认定及处理办法-211-人事管理工作条例-212-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规定-214-教职工值加班管理暂行规定-216-教师资格认定办法-218-教职工健康体检制度-220-关于行政人员兼课工作的暂行规定-221-教职工校内工作餐补贴管理办法(试行)-222-教师队伍结构优化实施办法(试行)-223-打卡拍照考勤管理办法(试行)-225-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办法(试行)-227-校务管理相关制度-231-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31-会议管理制度-238-档案管理办法-239-印章管理制度-244-保密工作管理制度-246-信访工作暂行规定-248-统计工作制度-251-公务接待工作制度-253-公务车辆管理制度-256-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58-会风会纪制度-261-电子文件收集与归档暂行办法-262-档案实体分类实施办法-264-公务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270-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暂行规定-271-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273-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274-财务管理相关制度-275-预算管理办法-275-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试行)-279-暂借款管理办法-281-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282-费用报销管理办法-284-学生退学、退费规定-285-物资采购管理制度-28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89-财务安全管理制度-292-支票管理制度-293-现金管理制度-294-资产管理相关制度-295-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95-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301-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305-损坏公物赔偿暂行办法-307-物品借用管理制度(试行)-309-库房管理制度-310-实训(验)设备耗材管理办法(暂行)-313-固定资产监管员职责-316-后勤管理相关制度-317-维修管理制度-317-物业管理考核测评办法-319-教学用房使用规定(试行)-321-行政用房管理暂行办法-322-教职工公寓管理规定-323-学生公寓管理规定-325-餐饮管理制度-329-经营服务管理制度-332-节能减排工作制度-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336-师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试行)-341-水电暖保障工作管理制度-345-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规定-349-食品原料采购制度-351-食品运输卫生制度-352-食品贮藏卫生制度-353-食(用)具洗涤消毒、保管制度-354-食品索证索票制度-355-验收台帐制度-356-切配卫生制度-357-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

五、四制度-358-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制度-359-饭菜采样留样制度-360-食堂管理人员岗位职责-361-预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362-食堂投诉处理办法-364-“门前三包”管理制度-365-保洁主管职责-3-保洁领班职责-367-保洁员职责-368-保洁工作人员奖惩条例-370-校园安全管理相关制度-372-饮食安全管理制度-372-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76-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378-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制度-382-网络文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办法-383-校园危险品管理制度-385-校园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387-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办法-394-学术管理类具体制度-396-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396-新教师招聘制度-398-人员编制与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制度(试行)-400-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408-专业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412-“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415-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制度(试行)-418-科研工作管理办法-42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426-教学单位教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429-科研成果转化实施办法-43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433-学术活动管理制度-437-教师学术道德规范-439-教师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惩制度-443-专业管理相关制度-444-专业建设管理办法-444-教学管理类具体制度-447-制(修)订高素质技能型应用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447-课程设计管理办法(试行)-452-教材管理办法-455-教材编审委员会章程-457-自编教材管理办法-459-教学档案管理办法-461-专升本工作管理办法-4-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468-劳动课教学暂行规定-472-学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476-正课时间调动学生管理办法-478-教学档案查阅制度-480-图书馆书、刊借阅制度-481-书刊污染、丢失赔偿规定-482-阅览室管理规定-483-阅览室阅览制度-484-图书馆馆长职责-484-采编管理职责-485-证件管理管理职责-486-借还书岗岗位职责-487-图书馆调度岗岗位职责-488-图书馆阅览室公约-489-报刊阅览室工作细则-491-报刊阅览室管理岗岗位职责-492-过刊阅览室管理岗岗位-493-期刊岗位职责-494-阅览部职责-495-教学组织管理相关制度-496-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496-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504-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506-公共选修课实施方案-510-考试工作管理规定-512-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517-“双证书”制度管理办法-519-师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管理办法-521-教学工作规范-523-教学单位教学质量量化考核办法-526-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528-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531-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532-听课评课制度(修订)-537-课堂教学工作规范-542-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修订)-544-第二课堂活动管理办法-551-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553-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规范(试行)-555-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实施细则-557-短期培训班课时费发放办法-558-培训学员管理与实施办法-560-学生事务类具体制度-561-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制度-561-就业指导工作制度-563-毕业生就业、创业质量跟踪调查制度-564-注册入学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制度-565-单独招生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制度-568-大学生创业管理办法-571-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管理暂行规定-573-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577-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相关制度-582-辅导员职责-582-辅导员、行政秘书考核办法(试行)-583-学生管理规定-585-学生道德行为规范-589-学籍管理暂行规定-590-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598-学生档案管理规定(试行)-601-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及申诉制度-604-落实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607-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610-落实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612-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614-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管理制度(试行)-616-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减免学费的管理办法(试行)-617-学生暂缓缴纳学费管理办法(试行)-61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试行)-62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624-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试行)-627-学生奖励实施办法-631-学生公寓管理规定-635-学生考勤、请假制度-639-学生德育量化考核办法-641-学生体育活动管理制度-644-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办法-645-学生国防教育管理制度-650-学生医疗卫生管理制度-653-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654-校园卫生管理制度-655-

1、高等学校根本制度学院章程(草案)序言职业技术学院于2009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学院秉承“多元集纳,自强创新”的校训精神,致力于建设办学实力雄厚、职教特色鲜明、质量一流的高职院校,为业及交通运输业培养高级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实现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全称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装备学院;英文名全称:“EquipmentManufacturingCollege”。学院办学地址:省市区街道路号,邮编:。

第三条学院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教育厅;学院举办者的名称是XX公司。

第四条学院举办者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确保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学院接受举办者的依法监督,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监督。

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为业及其服务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学院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类别是民办高职专科;招收高中阶段毕业生;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三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审批规模:在校生数3000人。

第八条学院办学开办资金为:5000万元,由校园基本建设、实习工厂设备;实训室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生活用品、家具;教学、办公用车和通信设备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由XX公司出资,根据预算,按需投入。

第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董事会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治校办学理念。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学院设董事会、院长、监事会。

第十二条由举办者提出学院董事会设立方案,推荐董事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院长、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2人,教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应提前1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会成员就任前,原董事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成员职务。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涉及其他成员的变更,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全体成员通过,董事会作出决定。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院的储备资金、事业发展基金、教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

(八)作出举办者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比例的决定;

(九)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十)批准院长提出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十一)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长、学院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学院董事会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因特殊原因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二次。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董事长在董事会召开会议前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书面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第17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院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包括副院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在学院董事会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董事会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院长向董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1人。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董事、院长执行学院职务学院职务时违反纪律、行规和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和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院下设教学、教辅、党政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董事会董事长依据学院章程规定,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列席学院列行的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与学院董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共同对学院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调研、酝酿和讨论决定。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监督学院行政管理机构和院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的突出问题;

(四)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七)做好统一工作,支持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学院发展等重大问题起到保障监督作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党建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院管理中的作用,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学术科研工作计划,审定教学研究成果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

(二)评价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业带头人、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审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申报。

(三)参与学院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及使用、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平台建设规划及资金分配使用等学术事务咨询。

(四)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负责维护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六)受学院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主任的产生、议事规则等事项由学术委员会章程加以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院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院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及其他各项决议、制度、条例;

(三)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审议大会其他决议及重大事项。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举行期间,由学生代表推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在闭会期间,由学生代表民主选举的学生会委员会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系、部,承担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任务。各系、部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和各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本部门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建、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专业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民主党派在学院党委的政治领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地开展活动。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教学和学生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院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教师是主体)、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院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一条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学院对教职工依据下列制度进行聘用: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公平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提出异议或申述;

(七)了解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按照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相关资源;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履行下列共同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参与社会实践,提供专业服务;

(四)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工作;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在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四章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或经学院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院对依法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办学、经费、资产第四十六条学院按照“以类等工科专业为主,促进工科专业与交通运输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思路,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四十一条学院实行“一主多辅,资源共享,互动提升,服务社会”方针,在办好高等职业教育的同时,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优势,积极开展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初中起点五年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职业技术培训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项目,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四十一条学院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第四十一条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建立专业建设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据“适应产业结构、立足区域经济、瞄准岗位需求、强化技能训练”的专业建设思路,自行设置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五十一条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多元化招生方式;全面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十一条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严格落实依法办学各项规定。完善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五十一条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机制。按照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办学信息,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回应师生和社会对学院办学工作的关切。第五十四条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由政府、企业、行业代表参加的学院理事会。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校企深层次合作、决策咨询和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五十一条学院理事会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行业、企业等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院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院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院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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