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梁*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XX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467号
梁*。李*。
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因本案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梁*负担。
审判员 杨*
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九日
员 周秋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XXX
篇二:XX诉XX承揽合同纠纷案范本
邵阳市邵东县人民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邵东民初字第6号
原告谢*,男,19__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乡新XX。
委托代理人高*,**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9__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XX。
委托代理人刘*,**务所律师。
原告谢*与被告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__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2022年3月5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开办的徐家铺木材加工厂内做事,约定工资按0.9元-1元/平方米计付。同年3月11日,原告在木材加工中,左手食指中指被平刨机锯断。受伤后,原告被送至邵阳正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13天,因无钱支付巨额医疗费而被迫出院,转门诊治疗。现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仅支付1000元医药费,其他分文未付。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木材加工,在从事活动中受伤致残造成损失,应由做为雇主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费用22950.2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证人谢来的证言,旨在证实原告在被告的木材加工厂内做事,按0.9-1元/m2计酬,月底发工资,2022年3月11日,原告在加工作业中被平刨机锯伤,被告只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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