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许可使用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许可甲方使用其肖像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为进行企业宣传和产品推广所拍摄的专题片、广告片、平面广告(报纸、杂志、海报、POP宣传画等)中使用其肖像,且不向甲方及制作方收取任何报酬。
二、乙方配合甲方或甲方聘请的第三方完成拍摄,即视为乙方同意无偿使用其肖像,视为乙方对拍摄形式及内容的认可。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聘请的第三方对拍摄内容根据需要进行适度的、不侵犯乙方肖像权的删改。
三、乙方同意甲方将使用乙方肖像的专题片、广告片、平面广告等通过媒体予以发布,或在公共场所进行播放、张贴,且不受期限及次数限制。对甲方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上述行为,乙方均不收取任何报酬。
四、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无论乙方日后是否在甲方单位工作,或日后是否代理经销甲方产品,均不能对本协议内容作出变更。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