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不能取消低保的人包括: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的;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年人的。
低保是国家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取消低保时,需要考虑到申请者的实际生活状况,特别是那些生活特别困难、缺乏自我保障能力的人群。如果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70岁以上的老年人,这些人往往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需要依靠低保来维持基本生活,因此不应当取消他们的低保。
在取消低保时,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调查,确保申请者的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取消低保的条件。对于上述三种人群,相关部门需要特别关注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例如,可以加强对他们的帮扶和救助,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社会大众也应当加强对低保制度的了解和支持,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的帮助和关爱。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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