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即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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