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各类参保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据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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