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保在三级医院住院保险比例如下: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一)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二)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4、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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