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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如何举证?

来源:客趣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时如何进行举证的相关内容。文章认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一般构成侵权行为。在高管违背忠实义务造成损害时,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文章还介绍了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过错推定原则。最后文章指出,如果公司高管违反了忠实义务,公司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并且要求其对公司的损失作出一定赔偿,这都是合理的相关行为。

法律分析

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时,如何进行举证?

向相关人事部门举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违反忠实义务造成损害时,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公司高管的此种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本文认为,该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主要理由在于:一、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一般构成侵权行为。而违约行为违反的多是约定义务;二、高管违背忠实义务时所需承担的责任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而违约行为是以无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三、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多是不作为义务,此处高管人员之所以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其违反了“不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不作为义务,而违约行为违反的多是作为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高管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法定的背信行为;第二,公司在客观上遭受损害;第三,高管人员的背信行为与公司受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高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于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两种:

第一种是传统的过错原则。根据过错原则,公司须举证证明其高管人员因过错违背忠实义务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判断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可以根据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公司法》禁止高管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此时只要高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认定其存在过错;其次,应结合高管人员在公司中的职务来进行判断。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对于高管人员的注意义务要求不同,我们不能苛求一个职务上负有较低注意义务的高管人员承担高于其职务范围的注意义务;最后,还应结合高管人员的经历、专业、主管内容的不同而进行区分。对某一行业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管人员(例如公司的首席财务官/CFO,应对公司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承担责任),在公司作出决策的事项涉及其所擅长的领域或者专业时,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第二种是过错推定原则。例如,依照《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民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类似的规定还可见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

2、补充赔偿责任。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违法收入归入公司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具有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忠实义务是公司高管对公司应尽的一项义务。如果公司高管违反了该项义务的话,公司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并且要求其对公司的损失作出一定赔偿这都是合理的相关行为。如果是有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案件。

拓展延伸

标题:['3. 公司高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公司高管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在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高管也可能会发生违法行为,给公司和社会带来损失。那么,公司高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避免给公司、股东、投资者等造成损失。如果高管没有忠实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那么他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公司高管指的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再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公司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高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指公司高管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综上所述,公司高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 忠实履行职责;2. 赔偿责任;3.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公司高管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

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时,需要进行举证。首先,高管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法定的背信行为。其次,公司在客观上遭受损害,且高管人员的背信行为与公司受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最后,高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方面,有传统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传统过错原则要求公司须举证证明其高管人员因过错违背忠实义务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判断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可以根据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应结合高管人员在公司中的职务来进行判断。过错推定原则则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无需证明高管人员存在过错,只要认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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