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成年监护制度观察
提要:为适应新理念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日本的新成年后见制度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并以辅助、保佐及后见三种形式对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给予救助,新设任意监护制度并优先于法定监护的适用。中国应借鉴日本的优秀制度转换新的理念并以此构筑成年监护制度,引进意定监护,扩大受监护的对象,加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
Abstract: Adapting to the basic of theories on
normalizationand respect to decision ,the Japanese new
systemof adult custody, getting rid of interdiction ,is
composedof three kindsguardianshiptutorassistantto protect
tothe legal in validity. Those suggestion ,such as leading
intoarbitrary guardianship ;expanding guardian ward;
interferingof custody guardianship court, should be
contributedto the adult custody system of china .
Key words: interdict; arbitrary guardian; tutor; assistance
日本国会于1999年12月1日经过了几部有关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下文将简称新制度)。这次修法根本 废除民法总则编中原有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刷新了原亲属
编中的成年后见制度,另外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和“监护登记制
度”,由此带来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改革。本文将介绍日本多年成年
监护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反思中国的详细制度,以
期更加好地完善中国成年监护制度。
一、修改前的成年监护制度
在此次修改之前,日本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要求在第一编的总则
第一章“人的能力”中,成年监护制度适用的对象包含禁治产人和准
禁治产人。所谓禁治产(无行为能力人)即没有判定能力的人;而准
禁治产是指判定能力不充足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禁治产制度意
在对弱者行为能力的救助,对欠缺意思能力或判定能力不足的精神障
碍者补充判定能力,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详细实施
本人的户籍上,以保护和之发生交易的第三人。依据精神障碍的不一
样程度,为其选任对应的监护人、保佐人。监护人、保佐人的法律职
能为保护和监督机关。因为禁治产人本人完全没有判定能力,由其法
定代理人的监护人或保佐人代为管理财产;而准禁治产人是因为判定
能力不充足,因此本人所为的主要财产行为,需保佐人行使同意权方
能生效。
1896年制订的日本民法典至今已过一个多世纪,其间对禁治产、
准禁治产制度从未修改过。伴随日本社会的改变和发展,成年监护制
度问题越来越多,已经不能适应该今社会。以下背景促成了对该制度
的修改:
(一)社会背景
1.人口的高龄化为此次修法的关键动力源。二战以来,尤以上世纪六十年代晚期以降,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社会人口的高龄化。民法典制订之初,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在男性为42.8岁,女性44.3岁,而在2021年厚生劳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统计表明:2021年日本人的平均寿命是男性为77.64岁,女性84.63岁,65岁以上的人口高龄化的比率为17.9%,估计在2021年,人口高龄化的比率将达26.9%,其中,老年痴呆症雄冠高龄人群之首,数额在2021年155.8万,2021年可达225.6万,2021年300万。人。[1]在民法典诞生的百年间,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增加了一倍,6人中便有一个65
空间过小,龄监护问题的进路之一。
2. 当代理念的引入
多年来,国际人权组织将关注的视野更多地投向残障者,并衍生 “维持本人(残障者)生活正常化(Normalization)”出系列新思潮,
和“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便为其中之一。
“Normalization”系1959年丹麦一位智力残疾人的父母提倡。该理念认为:不应将身心障碍人视作尤其的群体和社会隔绝,而应将 活动。即身心障碍人也是社会其回复一般社会中和一般人一起生活、
中之一分子,整个社会环境理应全方位地接纳,易言之,障碍者作为
人有权如正常人般参加一般(normal)的生活、活动,这才是正常的社会[3]。在当今,在当今,Normalization的理念,不但适合用于身心障碍者而且普适于高龄者,这一理念已为当代各国肯认并达成通念。[4]
对“尊重自我决定权”也是一个全新的理念。过去,出于维护交易社会之安全及第三人利益,对意思能力微弱的残障者采强制的保护方法,即不问其行为能力存余程度不一,一概先行剥夺行为能力,采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复为其设定监护人、保佐人替换其行为能力。
但当今的高龄者,其判定能力是伴随年纪的增加渐次衰弱,若也一概
分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两类则过于僵硬。[5]再者,依精
神医学理论,几乎不存在完全丧失判定力的患者。所以,不剥夺各类
权。这种决定权的效力还应及于本人对其未来在丧失判定能力以后
(如年老痴呆时)的事务的决定权。这才是“尊重自我决定权”之精
义[6]。
(二)制度背景
1.禁治产之称谓意味着严禁对本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被禁治产宣告时,本人的行为能力被否定或限制,各个障碍者犹存的能力如亲属行为能力(婚姻能力、遗嘱能力)等广泛范围皆不得自主决定,由法定代理人为之,
被宣告禁治产意味着本人的人格评价遭法律的贬损, 交易地位受不利影响且株连本人的其它法律行为,如择业、营业自由、
选举权乃至亲属声誉。
2.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禁治产和准禁治产的两分标准僵硬呆板有欠弹性。前者的行为能力被全部剥夺,本人不能实施有效设权行为,而一律由监护人代为实施;后者则限制本人的行为能力,其保佐人对准禁治产人的设权行为仅有同意权而无代理权、撤销权。所以,监护和保佐全部不适合用于老龄人。[7]另外,精神丧失、身心障碍的法定认定要件严苛,而那些未及此障碍程度的轻度痴呆、智力残疾和身心障碍者则无从得益于该制度的救助。
3.在实现方法上,按旧制,法定监护人的选任仅框限于一定的
据此,高龄者的配偶为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而在实务中,亲属范围,
其配偶本身年纪亦高,无力胜任监护之职若按法定以高龄者年迈之
二、新制度概观
(一)基础制度框架
1.新制度由法定监护和任意监护两部分组成,其中前者根本废除
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制度,后者为新添设制度。
2. 重视本人的自主决定权,被监护人(禁治产人)对本人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受到尊重。
3.废止对宣告禁治产人登录本人户口的公告制度,而代之以新 以尽可能的减缩到最小范围设计的监护登记制度及尤其的公告方法,
的不利影响,力争监护制度和保护交易秩序均衡,保护被监护人身心
障碍的隐私。
4.在监护人的选任路径上,废止了被监护人的配偶当然地担任监护人的要求,并扩张监护人的范围,被监护人有权选任复数监护人,法人也能够担任监护人,另外,还深入细化丰富了监护事务诸内容。
(二)新制度的关键内容
1.法定监护制度
准禁治产宣告制度,修改为:这次的修改首先废除原来的禁治产、
保护“因精神障碍,常常在欠缺事理认识能力的状态的人”的“监护”
制度和行为能力显然不足的人的“保佐”制度;其次新设了对行为能
力不足的人的“辅助”制度(民法第7条、11条、14条)
(1)辅助(新设)
人、配偶、四亲等以内的亲属、保佐人、监护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家
庭法院能够作出辅助开始的决定。此种类型的保护人称为“辅助人”,
被保护人称为“被辅助人”。家庭裁判所依据辅助申请作出辅助开始
的时间,同时为被辅助人(本人)选任辅助人(第14条1款、867
条之6第1款),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给予辅助人代理权、同意权
和取消权,要求多种权利的范围,由一方或双方行使(1417条、120
条1款、876条之9)。第二,同意权。给予同意权的对象只限于12
条1款要求的各项内容,前提是本人的申请或同意(14条2款、16
条2款、876条之9第2款)
。另外,辅助开始的审判和给予同意权、
代理权的审判要一起进行(14条3款)。第三,代理权。对辅助人
给予一定范围内的法律行为代理权,辅助人能够实施代理权。撤销权
以后,本人未经辅助人的同意不得为法律行为,对未经辅助人同意的
单独行为,本人或辅助人可行使撤销权(16条4款,120条1款)。
不过,本人单独所为行为不危及本人利益时,而其辅助人对该行为不
一样意时,本人能够向家庭裁判所申请由自己替代辅助人为同意(16
条3款)。有权申请辅助的人为本人、配偶和四亲等以内的亲属。除
本人外,其他的人为其申请辅助时得经本人的同意(14条2款、16
条2款、876条之9第2款)。第四、辅助的撤销。当辅助的原因消
亡时,由请求权人或辅助人的请求,家庭裁判所撤销辅助的决定。
(2)保佐(准禁治产的修改)
开始的决定。这种保护人称为”保佐人”,被保护人称为”被保佐人”。
需注意的是,新保佐制度中,浪费人不再作为保佐的对象。第二、同
意权和撤销权。被保佐人为下列行为须经保佐人的同意。如重大财产
处分、受领或利用本金、借贷或担保;设置、变更、消亡主要的动产、
不动产权利关系;诉讼;赠和;认可或放弃继承;分割遗产;拒绝赠
和或放弃遗赠,承诺附义务的赠和、遗赠的行为;除上述行为外,家
庭法院还能够要求其它必需取得保佐人同意的行为,(12条2款)。
在被保佐人的行为未经保佐人同意或代行其职务的家庭法院的许可
时,该行为能够取消(120条1款)不生效力。第三、代理权(新设)。
在作出保佐决定开始后,依据请求权人或保佐人的请求,对上述必需经过保佐人同意的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依据家庭法院的审判,保佐人对一定范围内的法律行为享受代理权(876第之4第1款)。另外,基于对自我决定的尊重,对本人以外的人申请家庭法院所给予代理权,必需得到本人的同意(876条之4第2款)。
(3)监护(禁治产制度的修改)
对处于精神丧失状态的人,依据本人、配偶、四亲等以内亲属、
辅助人、保佐人、未成年人监护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家庭法院能够作
,被保出监护开始的决定。监护开始决定后的保护人称为“监护人”
护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和原禁治产制度无异,如监护
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享受管理权、代理权(859条第1款)
、撤销 。看法出发,要求为不得取消(9条但书)
(4)法定监护人的选任
修改之前的日本民法要求,一方配偶被宣告禁治产、准禁治产,
另一方配偶当然地担任其监护人、保佐人,这次修改被取消,新的要
求是:依据各案的详细情况,家庭法院选任最合适的人担任监护人、
被保佐人、保佐人。在选任时,家庭法院应该考虑到该成年被监护人、
被辅助人(以下统称成年被监护人)时的身心的程度、生活、财产等
情况,和监护人的职业、经历和同被监护人的关系,担任监护人的意
见等(843条3款、876条之3第2款、876条之8第2款)。修改之
前民法要求监护人只能是一人(旧民法843条),修改后,监护人不受人数的限制,能够选任复数监护人(843条3款、876条之3第2款、876条之8第2款)另外,法人也可任监护人(843条3、876条之3第2款、876条之8第2款)。
(5)日常生活照护义务和重视本人的自我决定
监护人的职责为照料护养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和财新制度要求,
产管理的事务。这些事务中,监护人等应该重视本人的意思,而且要考虑到本人身心状态和生活的情况(统称“身上照护义务”,858条)。但上述事务中中包含日常生活的看护、护理等属于单纯劳动的行为。身上照护义务的详细内容是相关本人的疗养看护、护理,如住院协议、入养老院的协议、居家疗养服务协议等等。另外,新制度尤其要求监
3) (6)加强监护监督人制度
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管理的监督机关的设定上,修改前
的民法只有禁治产人的监护监督人制度(旧848852条),修改以后,
就监护、保佐和辅助制度,家庭法院认为有必须时,依据一定范围内
的人的请求或家庭法院的许可,可选任成年监护监督人、保佐监督人
和辅助监督人(849条之2、876条之3、876条之8),以加强监督职
能。
2.任意监护制度
以适应高龄化社会和充实障碍人福利为导向,为保护判定能力不
充足的障碍人而特设的新制度任意监护(意定监护),即由公权力机
关对任意监护人实施监督的任意代理制度。因该制度跨越了民法的几
领域(代理、委托、监护等),在立法形式上,采取了民事尤其法的
设计形式_____《有关任意监护制度的法律》(任意监护法)。
任意监护制度,是指障碍者本人在含有完全的判定能力时,依自
己的意思能力任选监护人(并不限于法定的监护人)并和之签订委托
监护协议,由本人将相关自己的监护事务(有关生活、疗养看护和财
产管理的事务)的全部或部分的代理权授予监护人,在本人因年老、
精神障碍或其它丧失判定能力的事实发生后,协议生效[8]。任意监
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依据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决定(任意监护法第2
条)。这确保这种协议的正当有效性,任意监护协议必需公证,并由
中还要求,
亲属或被委托任意监护的人的请求,家庭法院选任监督人后,协议才
生效。监督人监督任意监护人推行协议,向法院定时汇报监护协议的
推行情况;提交监护汇报。
因为任意监护人的选定是本人依自己意思能力而为,在和法定监
护的适用序位上,标准上前者优先于后者。但在法院认为“为了本人
的权益有尤其必须”时,能够优先适使用方法定监护制度(10条1
款)。
总而言之,本人以任意协议形式(意思自治)选任监护人后,另
配之以家庭法院(公权力)的监督以确保意思能力的充足实现,两个
原本毫无关联的制度对接起来形成了新的任意监护制度,以此来填补
旧制度之缺点。[9]这是新成年监护制度以尊重本人自我决定为立法
理念的结果。
3.监护登记制度
《成年监护登记制度》普适于法定监护和任意监护,新的登记制
度替代了旧制度中在本人户口上记载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内容的公
告措施。其详细内容:
(1)登记所,法务大臣指定的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办理成年
监护的登记工作。(2)程序,为依据委托或申请,登记官在用磁盘储
存装置制造的监护登记档案上统计法定监护或任意监护协议的内容
(监护登记法45条)。法定监护的登记,依据家庭法院的委托,在监
任意监护的登记,一个是在任意监护协议签订后,由公证人提出
登记委托;另一个是在家庭法院选任监督人后,由家庭法院提出登记
委托,由登记机关给予监护登记(5条),按每个监护协议成立的次
序,编成登记统计(6条)。另外,任意监护协议发生其它变更事项
时,全部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4.其它修改
在用词上,将禁治产、准禁治产的用词改为“监护开始的审判”
“保佐开始的审判”、“被监护人”“被保佐人”“限制能力人”。因为
修法前的其它法律、法规中全部有对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限制要求
(欠格条款),给大家利用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造成了很多障碍。此次修改,在辅助人制度中取消了旧制度中全部欠格条款,改采能力审查程序,经过个案审查程序详细认定本人存余的对应的行为能力。
辅助监督人、保佐监督人,在程序法的设计上,新法添设了辅助制度、
经过完善家事审判法、民事诉讼法完成了配套制度。对有权申请监护的要求上,
为了从制度上确保对无依无靠的痴呆性老年人和身心障碍者立即地开始成年监护,在《老年人福利法》和《有关精神保健及残疾人福利的法律》上要求,市、町、村长(相当于的基层人民政府)也能够申请监护、保佐、辅助开始的审判。
三、对中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启示
从明治维新开始法律建设的百年来,日本修改基础法
作的修改,代社会对身心障碍者意思自治的尊重,这在以下几方面值得中国借镜。
1.监护制度救助对象的广泛
2.
涵摄了其它日本的新成年监护制度,除旧制中的精神障碍者外,
障碍者,如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高龄者。
中国民法中受监护制度救助的成年人仅有两类无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将其称之为“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称之为“没有判 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因为意思能
力微弱,判定能力欠缺,被法律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并所以为其设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意思表示,代理民
事法律行为。[11]
在中国目前,人口的激增、社会的变动及现实社会的复杂等原因
而造成的意思能力微弱、判定力欠缺的成年自然人并非仅仅精神障碍
者,其它如,智力障碍者(智商低下、弱智)、高龄者(老龄痴呆者)、
身体残疾者(植物人、危重病人、生理功效残缺之人如盲、聋、哑)
等障碍者,该群体有的存在轻度的智力上的障碍,有的则存在身体上
的限制,若实施其有限行为之外的法律行为,仅有《协议法》中的委
任制度可资利用,委托她人代理民事行为,但囿于本人的种种身体或
精神的障碍,经常无力有效监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此也便不能确
好和品性极易诱导正常的判定能力,表现为理性程度低于常态,不能
预料较复杂行为及后果,自控力短缺,有时非但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
且极有损害她人权益之虞。于这类人,依监护制度“除保护行为能
力不足之人外,并兼顾交易安全”[12]的创设本意,全部宜接收监护,
保护交易的安全。
在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重大原因在于老龄者(判定力不足)的
锐增,[13]而中国现时的高龄者的情况也不令人乐观:中国是世界上
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14]其中,65岁以上的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
6.8%强,是亚洲老年人口的二分之一,是全世界老年人口的1/5,相
当于英国、法国、瑞典、挪威四国全国人口的总和,80岁以上高龄
者已过1100万。估计到2021年,将达11.3%(1.61亿,相当于日
本的总人口),至2030年,将达成2.15万人(相当于美国的总人口),
[15]老龄人基数之大、老龄化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已成为全球重大社
会问题之一。[16]更令人关注的是,中国80岁以上高龄人口在1999
年即突破900万,成为老年型国家。上海在1979年就跨入中国第一
个老龄化城市。(依据联合国的要求。
超出7%进入老年型社会),老龄人中的多发病老年痴呆症患者,
现在全国约500万,发病率达4.3%,老年痴呆症发病例直逼西方,
是二十一世纪威胁人类的最严重疾病[17]。在美国,现在老年性痴呆
在65岁以上老人中占10%,在75岁以上老人中占20%[18]。 这组严峻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