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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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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需证明医疗关系和损害存在,医疗机构需提交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损害纠纷,患者需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未履行义务或隐匿资料可推定有过错。医疗产品损害纠纷中,患者需举证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可举证免责事由。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因,因不合格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结语

民法典明确了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适用原则,即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因不合格产品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需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了损害,医疗机构则需提交相关资料证明诊疗过程。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纠纷,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若违反规定、隐匿资料或伪造病历,将被推定有过错。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免责事由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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