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责任。行为人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表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1)停止侵权;
(2)消除影响;
(3)道歉;
(4)赔偿损失;
2、行为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播放、复制广播、电视,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
(3)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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