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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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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时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卫监督发[2007]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的“五期”指的是什么?

女工的五期是指月经期、孕期、围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

在这些生理时期,生殖系统、神经内分泌系统和其他生理功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对劳动者一定的影响,对其特殊的劳动卫生问题,应予以充分注意,加以劳动保护。

法律依据: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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