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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女工从事的劳动主体

来源:客趣旅游网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一、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内容如下:

1、女职工哺乳期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哺乳期间,女工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可以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3、禁止用人单位在一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禁止要求女职工从事危重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女职工保护有哪些

女职工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个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哺乳期女职工可享受什么待遇

1,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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