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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消的条件是什么,怎样理解?

来源:客趣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债权转让抵消的条件及其理解,以及债权转让的概念和特点。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抵消是指双方互相偿还对方欠下的债务。在进行债权转让抵消时,必须满足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条件,并且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均为合法存在。此外,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并且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法律分析

一、关于债权转让抵消的条件及其理解,我们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

1.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这是债权转让抵消的前提条件,表示双方在债权债务方面存在互相欠债或者互相享有债权的关系。

2. 双方行使抵消:债权转让抵消是指在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基础上,双方在债务方面的互相抵消。简而言之,就是双方互相偿还对方欠下的债务。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二、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结语

债权转让抵消的条件及其理解可以总结为两点: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且双方当事人均须合法存在;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 第七条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四百二十 人民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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