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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特殊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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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股东的特殊权利: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时的请求撤销权。

二、查阅复制权(有限责任公司)。

三、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四、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

五、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一、出资人可以提出解散公司吗?

出资人可以提出解散公司。出资人一般是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但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为什么要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

二是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是法定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

四是公司行政强制解散。

五是司法强制解散,指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三、异议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所谓异议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其含义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概念仅指股份有限公司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而广义上的概念则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新的公司法基本上坚持了广义说,以立法的形式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均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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