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的房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共同购买的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前全额购买且房产证只有出资人名字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房产证上的名字并不能完全决定房产归属,还需考虑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是否为共有房产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或有哪一方保管,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如果符合第十七条之规定,即使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属于个人房产的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仅凭房产证上的名字并不能完全的断定房产的归属问题,除了开头提到的是结婚以后两个人共同购买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婚前男方或者女方全额购买,且房产证上只有出资人自己的名字,类似于这种房产并不会因为结婚就自动变为共有房产的。因此,判定房子是否为共有房产不完全取决于房产证的名字。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或由哪一方保管。仅凭房产证上的名字并不能完全决定房产的归属问题。除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外,婚前个人财产买房、父母赠与的房产等情况下,房产可能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在判定房产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非仅凭房产证上的名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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