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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转移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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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转移手续需要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办理转移手续。所需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2寸照2张等。

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金办理转移手续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准备如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2寸照2张等。

拓展延伸

跨地区失业保险金转移程序

跨地区失业保险金转移程序是指在个人失业后,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套操作流程。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失业人员在就业地区能够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待遇,以减轻其经济压力并促进就业机会的流动。具体程序包括:首先,失业人员需要在原就业地区办理相关手续,如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然后,原就业地区的劳动部门会与目标就业地区的劳动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确保转移手续的顺利进行;最后,失业人员到达目标就业地区后,需要按照当地规定再次申请转移手续并提交必要的文件,以便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跨地区失业保险金转移程序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和灵活性,更好地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结语

跨地区失业保险金转移程序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失业人员在就业地区能够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待遇,减轻其经济压力并促进就业机会的流动。办理转移手续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2寸照2张等材料。此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原就业地区劳动部门与目标就业地区劳动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通过跨地区失业保险金转移,我们可以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和灵活性,更好地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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