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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的指使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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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在主观心态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并且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妨害作证罪范围较广,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

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综上所述,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成立犯罪。不仅如此,本书还认为,本罪的故意内容必须是有意使无罪定有罪、轻罪定重罪或者使有罪定无罪、重罪定轻罪,行为人确信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采取不当措施使做出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判决的,由于没有妨害司法的客观公正性,不能认定为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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