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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如何确定

来源:客趣旅游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的存款,公众将资金存入银行的存款;2、本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为故意调高存款的利率的方式来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搞有奖储蓄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人以私底下给实物受害者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等等;3、主观上是故意;4、犯罪主体为具有一般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

一、新规对非吸退赔的规定

新规对非吸退赔的规定如下:

1、如全额退还赔偿金,可减免基准罚款的20%-30%;

2、如退还部分,可相应减少从宽处理。宽大处理的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确定,退赃赔偿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和退赔数额;

3、对于非暴力犯罪,如果全部退还赃物和赔偿金,基准刑可降低20%-30%。

一、非吸退赔的量刑标准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非暴力犯罪,如果全部退还赃物和赔偿金,基准刑可降低20%-30%。如退还部分,可相应减少从宽处理。宽大处理的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确定,退赃赔偿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和退赔数额。

二、德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德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构成要件有:1.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主观、主体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由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三种行为特征不同,从事犯罪活动的主体也会有所差异。一般而言,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个人所为,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单位也可能实施伪造、变造的行为。而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犯罪,则一般都是该许可证的持有者,即单位行为。在实践中也会有个别未经单位同意或者是窃取许可证进行转让的行为发生。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出卖,有的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不法之意图,但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非法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非法的诸如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其他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此,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而处罚。然而,对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两者都与本罪完全相同,这样,就存在着无法确定的问题。事实上,此时只要考虑到行为人伪造、变造、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工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而伪造、变造等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其目的的一种牵连手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罪,依照其目的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更为适宜,更符合法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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