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并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挂牌申请文件目录里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一)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划分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第200号)的规定,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如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或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1)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①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2)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股东单位的国有股管理事宜;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
B、H股等);
①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分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工作。
(3)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
1、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2、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三)设立股份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
1、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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