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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使用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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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使用权合同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以下为一则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联系方式:25663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20xx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交易标的为XX市______区 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 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 万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4、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 万元。

讼争双方于 年 月 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 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 年月 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 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市______区人民

原告: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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