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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展示汽车用)

来源:客趣旅游网

房屋出租合同(展示汽车用)

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将位于出租给承租方作为汽车销售展厅使用,租赁期限为___个月,即从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租金给付方式及时间:

承租方根据在展厅所达成的汽车月销量向出租方给付租金。标准为每台500元(不分车型)每月租金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给付,超过2500元的按2500元给付。该房屋当月租金于每月月底结算。(承租方已有潜在客户及订单不纳入统计。)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对承租房只能承租(经营)不得转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转借。如有改变用途或转让第三者使用,必须取得出租方同意,否则出租方有权将出租房收回。

四、承租方必须遵纪守法,否则后果自负,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承租方有权在展厅门面做广告宣传。承租方对房屋整改、设施变更时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在解除合同时必须保证其各种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归还、修复原来面貌。

六、承租方必须在当月月底提前交清本月水电费用。

七、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立即无条件退出该房屋;承租方若要求续租,必须由本合同终止前壹个月提出,否则出租房有权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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