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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个人车库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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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个人车库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普洱市澜沧县《康宁家园》28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车库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乙方在 车库买卖合同范本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上述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五、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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