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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诈骗罪行的法律依据与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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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证据,可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分析

保存好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五)项、《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四)项、《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第(八)项,都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拓展延伸

微信诈骗犯罪:法律规定与定罪标准的解析

微信诈骗犯罪是一种利用微信平台进行欺诈行为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微信诈骗犯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中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条款。定罪标准则是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来判断,如是否有诈骗意图、使用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进行欺诈等。对于微信诈骗犯罪的定罪标准,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方式、数额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判。因此,了解微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定罪标准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保存好聊天记录,因为它们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电子数据是一种证据形式,可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了解微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定罪标准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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