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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客趣旅游网

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同时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侵占和窃取、骗取等行为。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法律分析

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那么这些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换言之,《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狭义的侵占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或者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

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通说,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犯罪,只有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时候,行为人才会被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并且具体的量刑标准还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侵占的数额来确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利用职权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贪污罪,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案件,对于贪污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1. 贪污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贪污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案件,对于贪污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因此,在实践中,一旦发现贪污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结语

总结: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且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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