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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劳动合同 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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