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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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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许可合同的无效情形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

二、未注册商标的商标许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目前并未禁止在其它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因此大量的未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随着我国商标保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在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实务中,将未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使用许可的情况尚不多见。但是将有排他性权利、且已经提出申请但是未获得核准的商标进行许可的却屡见不鲜。

在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这也符合商标法从维护交易便捷、安全、公平的商标法原则出发,确认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也是必需的。

三、未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如何签订

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签约日期和地点等;

2、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名称;

3、已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状况;

4、价格和支付办法;

5、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约定;

6、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7、违约责任;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应订明授权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和时间等以及商标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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