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档案被原单位丢失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 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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