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客趣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会计规章制度 篇1

会计规章制度 篇1

来源:客趣旅游网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的规定,为保证培训课时要求,提高培训质量,对参加会计培训人员出勤特做如下规定:

  一、参训学员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计培训,带上规定的培训教材和必要的学习用具,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得迟到和早退。

  二、特殊情况不能到校上课时,应事先请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由主管老师安排以后批次相应的课程上课,不得缺课。

  三、每次上课由班主任负责点名,点名时间不定。

  四、学员出勤情况,记入学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作为年检重要依据,凡当年未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未满规定学时的,一律不予年检。

  五、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可不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