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机关职工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我单位物业公司下属的非盈利性机构,主要承担机关员工工作餐、城区柜台员工中餐服务工作,承担一般性会议接待和公务接待。
第二条为确保食堂的正常运作,为员工提供物美价廉、健康可口的膳食服务,成立机关职工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堂卫生情况、饭菜质量、成本支出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时征求员工意见和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条食堂必须采购新鲜、优质、干净、安全的蔬菜、肉制品和油米等原材料,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对原材料要漂洗干净,并保证烹饪质量,确保员工吃上放心菜,严防病从口入和出现食物中毒。如因工作人员出现采购、漂洗或烹饪环节的纰漏并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由相关工作人员承担。领导小组将实行对食物的不定时验收制度,每周对食堂所购的原材料及处理过程开展一至两次的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四条为方便员工自由选择就餐,食堂每周一要制作和公布当周菜谱,菜式品种尽量多样化搭配,要兼顾营养和可口,每顿正餐必须随餐制作和提供一份富有营养的例汤,如西红柿蛋汤、骨头汤、紫菜汤等。
第五条当餐的剩余饭菜要放入冰箱存放,工作人员不得将剩余饭菜及其他食堂物品擅自带回家。如冷藏的剩余饭菜未超过24小时,工作人员要在确认未发生变质的前提下,将食物高温加热后放在橱窗,并与正常饭菜相区分,不计入餐费,供员工自由选择食用。
第六条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食堂工作,当日患有重感冒、剧烈咳嗽等易传染病症的不得上岗,工作人员还要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不用手直接拿熟食;厨房、餐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勤打扫、勤清洗,无“四害”、无垃圾,餐具要勤擦洗、勤消毒,做到无毒无菌,菜碗、饭碗在每顿洗净后必须放进消毒柜高温消毒,冰箱、碗柜要经常清洗;每餐后要将相关器皿清洗干净,加盖放整齐。
第七条食堂工作人员使用炊事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食堂工作人员应爱护食堂公物,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掉不必要的日光灯、空调等,非就餐时间严禁使用空调。
第八条食堂早、中、晚餐的开餐时间分别为7∶20-8:00、12∶00-12:30和17∶30-18:00,食堂要保证按时开饭。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每天早晨、上午、下午到食堂时间分别不得晚于7∶00、10∶00、15∶30,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条食堂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成本核算,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账物相符,次月上旬公布收支明细,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食堂收支账目要对机关员工用餐、网点用餐、接待用餐和行领导用餐的收支情况分开记账。每天的采购工作由食堂工作人员与综合管理部各一人共同负责,尽量到批发市场或超市采购物美价廉的物品。对采购回来的物品,要按品种、数量、单价逐一记账,当日到财务会计部进行审核,每月进行统一的结算和报账,做到日清月结。如确因接待需要,必须从外面订菜的,则由综合管理部另行结算。
第十条食堂实行零利润运作,并实行以下做法:
1、对机关员工工作餐维持原餐费标准:早餐1.7元/份(米粉二两、卤水及配料、肉、青菜、牛奶、豆浆、白糖、稀饭),中、晚餐3.5元/份(大米、两荤两素、汤料、调配料)。对超出收餐标准的支出部分,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食堂予以补贴。
2、城区网点的送餐标准按原定10元/份(含成本、运费、人工费等)的标准执行。
3、对会议及接待餐的餐费标准暂按早餐10元/人,中、晚餐30元/人计算,待督导机制运行后,根据当餐实际用量予以结算并适当调整预算标准。
4、对每周一中层干部的早、中餐按照实际用量予以结算。
5、对行领导的早、中餐按照实际用量予以结算。
6、对员工刷卡购买的食堂库存物品,一律按成本价对员工出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