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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低保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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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青岛城市低保: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600元每人每月的,可申请城市低保救助。 2、青岛农村低保: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元每人每月的,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救助。 3、书面申请。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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