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男,汉族, 年4月25日出生,山东省···
人,身份证: 住址 : 山东省·····原系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6
被告: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临沂市半程镇····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x0-12320)=2968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8个月3000元∕月);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x00元(40个月3000元∕月);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400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7800元及加发经济补偿金1950元;以上一至六项金额共计为184145元。
七、本案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1年1月19日,被告聘用原告为公司员工,原告在被告处任机电班班长一职。x1年5月9日,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3日出院,住院共计15天。x1年8月16日,原告的伤被鉴定为伤残6级。x1年8月30日,临沂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出临社保中心支决字x43196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20元。原告在受伤前的每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劳动仲裁,但仍旧未能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兰山区人民
原告:
年 月 日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