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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多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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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多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工程款多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在于防止房产地公司等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款而作出的措施,“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

可以假设,如果未结算明确的金额则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那么数年或数十年后承包单位才向发包方要求结算具体的工程金额,并要求计算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至今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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