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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独创性如何认定

来源:客趣旅游网

法律主观:

著作法的独创性就“独”而言,要求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独自完成的。这种作品是作者在没有借鉴或没有使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自己独自完成的。即使该作品与他人的作品完全一致,只要是独立完成的,就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对于在他人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作品只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过于细致的差异,该差异部分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如果仅仅是按照事先既定的规则机械的完成一种工作,即使劳动者必须具备某种知识、技能,这种劳动过程也会由于没有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造空间和个性发挥余地而不能称之为“创”,其成果也不能受到 著作权法 的保护。此外,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 专利法 中的创造性。《专利法》的创造性强调的是该发明和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保护的是属于思想的范畴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方案;而《著作权法》中“创”强调作品的创作要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其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的内容。唯一表达不具有独创性。唯一表达指某种思想仅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此时,作者的思想创作空间是有限的,如果对此加以著作权保护,将会给其他创作者增加困难。我国《著作权法》的宗旨是鼓励作品的多样性,在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时也要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思想与表达密不可分的情形下,著作权保护了思想的表达,实质上也就保护了思想本身。这就不仅使著作权与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立法原则相悖,而且也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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