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分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两大类,具体的提取条件如下: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封存满两年的;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5、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11、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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