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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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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的前置程序是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股东需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股东出资协议需注意明确出资方式、额度和时间,非货币财产需评估作价,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

法律分析

一、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的前置程序有哪些

1、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的前置程序有: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怠于行使职权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应注意哪些重要问题

1、明确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3、明确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的前置程序包括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不设监事会、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在签订股东出资协议时,需要注意明确出资方式、额度和时间,以及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时的评估和违约责任等重要问题。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未按规定缴纳,除足额缴纳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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