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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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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适用范围不同。 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 诉讼 案件 一审 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递交书面 起诉状 ,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 审理期限 不同: 我国 民事诉讼法 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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