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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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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特征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在主观方面须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
3、医疗事故在客观上有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事实;
4、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断、治疗和护理工作过程当中;
5、医疗事故的对象只可以是医院的病人。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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