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获取以下证据进行查证:
1、物证,如现金、银行卡、珠宝等;
2、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自行的供述;
4、转账记录、汇款单等书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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