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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来源:客趣旅游网

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分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六)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以各种形式将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是为保障财产的安全。

(七)期限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为短期合同,往往按一个工期及其航程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八)保险利益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九)经营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分业经营的,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险,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也不能受理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具有定额给付性质,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协商确定。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大小确定的。

人身保险的期限具有长期性。保险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续几年或几十年甚至终身,这主要是为了降低费用和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大多为1年,不可能是长期。

人身保险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计算人身保险费率基础之一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或然率是以生命表为依据,它符合大多数法则的要求,因而呈现相对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

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但没有金额上的,因而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普通财产保险则禁止超额保险,即重复保险的赔付的保险金不能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失。

6、人身保险不仅时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投保人所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最终将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只要发生合同订明的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或虽有损失但已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因此,对投保人来说,它是一种储蓄与投资手段。而普通财产保险则为单纯的营业性,限于补偿损失,目的是保障财产的安全。事实上财产保险不是每年都发会发生赔偿事故,由于期限短,大部分保单因期满而失效,既不赔偿,也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分业经营的,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险,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也不能受理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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