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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负责制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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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负责制是指国有、民营企业按企业法注册的不设董事会,让总经理同时担当战略监督者、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角色,不但有角色和利益的冲突,也容易出现由于缺乏监督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

总经理负责制的内容:

1、总经理在其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由董事会委任或招聘,是对公司业务进行总控制的经理,并代表公司从事日常的业务交易活动,是整个公司业务活动的主管人员,并对业务活动的效率及结果负总的责任。

2、总经理领导下的行政管理班子的所有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向总经理负责。

3、通过公司行政事务会议,协调各方面的行动,行使总经理的指挥权和控制权,形成公司日常业务行政管理系统。

一、总经理的工作权限

1、有权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对上报董事会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盈利预测报告有审批权。

3、有对公司年度总的质量、生产、经营、方针目标的审批权。

4、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并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有审批权。

5、有权批准建立、改进公司经营管理体系。

6、有权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有权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8、有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审批权。

9、有对公司职能部门各种费用支出和各分厂/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

10、有对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和项目投资的建议权。

二、总经理的解聘标准

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对公司总经理解聘的标准或事由。在公司章程中如果有此类规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上,一般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也不会就此方面做出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没有任何标准。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而公司总经理依法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是违反该规定,是否需要董事会必须对总经理职务予以解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尊重公司内部管理的意思自治原则,对总经理的解聘标准或事由由董事会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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