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损害赔偿谁来担责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这是因为: 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还是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都是在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办的工作、事务中受到人身伤害。 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提供适于劳动的安全工作环境、条件的义务。劳动者是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损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条件或物件造成的。同时,这种人身伤害并非用人单位的直接行为造成的,属于特殊侵权损害。 劳动者对因执行职务所受人身伤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是其享有的赋予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并非基于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产生的。 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无过失,均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人身损害是由劳动者的个人故意行造成的。这样处理自然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劳动者投保人身或责任保险予以分散承担的风险。 这两类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这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受害方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受损害的事实,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和受损害的事实,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就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提出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知识拓展: ● 道路施工未设置安全设施致行车人死亡,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案 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由慈溪市国道指挥部和慈溪市公路管理段发包的329国道慈溪掌起段改建工程,施工中安全保护措施不严,未设明显标志,致使上夜班的原告之子吴斌驾摩托车撞上掘起的水泥石块,造成吴斌重伤致死的后果,对此,三被告负有责任,要求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0元。 被告慈溪市329国道指挥部辩称: 329国道慈溪段的改建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详细]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熞韵录虺泼穹ㄍㄔ颉ⅰ吨谢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详细] ●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死亡或者受伤,业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死亡或者受伤,业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在一个案例中,一个承包商的雇工在挖沟时因塌方致死。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土壁支撑等安全措施,这违反了有关的法规。关于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指出: 通行的原则是,承包商为业主工作,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和工作的人员没有控制权。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业主对承包商的一般侵权行为和不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通行的原则有各种例外。 典型的例外是当工作本身的性质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即无论多么熟练和有技巧,工作仍然有危险。这时业主就应对工作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对于什么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作,在具体案件中有不同的认识。对于挖沟这类工作,由于采用了适当的安全措施就能够保证安全,因此,它就不应属于“本质是高度危险性的”。对于这类“本质不是高度危险性的...[详细]免费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