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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法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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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法定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在《土地管理法》中有规定。按照该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相应的标准为: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5)依照有关规定支付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6)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从这些规定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些是《土地管理法》直接确定的,有些则是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原则进一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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