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客趣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证明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有哪些?

证明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有哪些?

来源:客趣旅游网

如何收集证据以证明对方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包括对方婚外情、不良嗜好、重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改变生活环境等。可以使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方式收集证据。

法律分析

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对方有婚外情的;

(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5)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

(6)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等等。

对于不尽抚养义务的这种事情的证据是可以通过他人的证人证言,或者自己在和男方讨要抚养费的时候就可以提前的进行录音,这些都是自己收集证据的一些技巧。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对方不利于子女成长。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此外,可以利用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来支持案件事实。在与对方讨要抚养费时,提前进行录音也是一种收集证据的技巧。通过充分准备和合理运用这些证据,有助于维护子女的权益和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