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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有哪些

来源:客趣旅游网

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男方有婚外情;

2、男方有赌博、酗酒、殴打等不良嗜好;

3、男方有恶性的传染疾病又或者是有其他重大疾病,不适宜抚养孩子,会影响孩子成长;

4、男方长期在外工作,不能在家照看孩子,不能尽抚养义务。

离婚孩子抚养权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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