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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是否有必要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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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不需要进行清算。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公司合并分立只需要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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