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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