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90号)规定, 纳税 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专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因此,贵 公司转让 上述旧固定资产设备属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开具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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