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电瓶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如果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将受到严厉处罚,产生危险后果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